省直有关厅局,各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运行四年多来,得到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专家库运行顺利,省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上都按规定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为进一步提高省专家库的运行质量,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省专家库的功能和作用,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对原《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省专家库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省评标专家库是省政府决定成立的。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提出“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省专家库自2004年2月启动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专家评标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打破了部门、地区之间的界限,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省评标专家库是我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符合广大建设单位和投标人的利益,符合“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的方向。
二、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均应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对我省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符合该章规定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产生均应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 有关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维护省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全面性,保证省专家库正常运行。省专家库通过网络平台为全社会用户提供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均可通过网络使用省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网络终端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本着“严格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设置。行业部门所监管的项目在进行招标时具有特殊要求,可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建立专用终端。全省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实行统一聘用。
四、 定期进行培训和年度考核;依照《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应按时组织评标专家的重新聘用工作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五、 逐步改进抽取网络的性能,提高电子化和自动化水平。省评标专家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省评标专家库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改善专家库网络的性能。要充分考虑实际需要,既能方便用户,又能严格管理。专家库网络系统要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要建立抽取专家项目档案,记录建设项目和抽取专家的具体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对评标专家的表现通过网络进行评价。
六、 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评标纪律。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评标专家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发现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向行政监督部门和评标会议组织者主动提出回避。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依照《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监督和管理。被抽取到的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省评标专家库工作人员另行补充专家,不能擅自委托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标,不得擅自指派其他评标专家代替评标。评标会议组织者应当认真核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身份。
特此通知,望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6日 冀发改招标【2009】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设立
第三条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3】32号文《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和办字【2004】40号《关于启动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受省政府委托,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聘用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向全省全社会开放,免费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同时充分发挥评标专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咨询、论证以及经济发展规划等项工作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专家库聘用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报省认证管理办公室。
(二) 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按前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报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
(三) 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聘书”,并纳入省统一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结果,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 应当根据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结果出席评标活动,参加评标;
(二) 由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三) 向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本人和近亲属的任职单位、兼职单位和持有股份单位等情况及变动情况。
(四)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保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六) 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 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定期考核;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由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二) 评标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
(三)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其他没有特殊要求的。
直接确定专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前向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由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指定。其中,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设区市和县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可以分别在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也可以在省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文件、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已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到指定的网络终端抽取提出抽取专家申请。抽取专家申请表上应载明评标开始时间和地点、应回避的单位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对抽取专家的申请内容先行审核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该有关部门审核后再行向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提交抽取专家申请表。
第十二条 省评标专家库或网络终端按照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立即告知网络终端。
跨区域抽取评标专家,可提前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等具体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在抽取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的,监督恩怨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章 评标与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地后,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抽取专家的专家库终端提供的依据核对评标专家身份。未取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聘书》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 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 可能影响评标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评标专家,不得在其所属机关管辖范围内从事评标活动,但可以在其所属机关管辖范围外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行政机关为招标人时,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评标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表现及时、客观地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吧、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终止聘用:
(一) 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 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 不按时参加评标两次以上的;
(五) 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 评标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 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标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七) 由有关监督部门确认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依照上述规定被除名的人员,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聘用。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聘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冀发改招标【2004】206号《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